高温補貼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高温補貼政策難以貫徹落實不僅在於用人單位單方面的原因,更關鍵的因素是個別勞動者幾乎從來沒有聽説過高温補貼。如果勞動者能夠全面的瞭解一下高温補貼的這一政策,到了夏天以後也能夠及時的督促公司,公司對於這種知法用法的員工從來都不會也不敢輕視。
一、高温補貼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衞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關於高温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
1、要求各地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温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温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温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場所温度達到33℃或在日最高氣温達35℃以上的露天環境下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温津貼。
3、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還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氣露天作業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氣露天作業。
4、高温津貼的具體標準為:室外作業和高温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在企業成本費中列支。其他相關高温天氣的勞動保護措施,也按照新政策執行。如用人單位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也需列入發放範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的勞動天數折算發放等。享受高温津貼的範圍從以前露天作業且工作場所温度達33℃以上的人羣擴大至所有勞動者;發放的時間從過去的7—9月,擴大至6—10月。也就是説,每年6—10月,就算勞動者沒有在室外高温條件下工作且工作場所温度低於33℃,這期間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温津貼。而高温天氣下,工作場所温度高於33℃的室外作業和高温作業人員則可拿150元/月。
5、 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第十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税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税所得額。”
因此,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温費等都要併入個人應納税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
國家的高温補貼政策當中規定了高温補貼的發放條件和夏季其他一系列員工可以享受得到的高温福利待遇。而具體的發放標準要以本省的政策為準,國家的高温補貼政策當中要求夏季員工要正常享受得到高温假,高温補貼和企業必備的一些防暑降温的藥物、飲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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