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三種情況用人單位應怎麼支付?
我們都知道代通知金對於勞動者來説是特別重要的,因為這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所應付出的代價,那麼代通知金三種情況用人單位應怎麼支付?一種是勞動者在患病或者在沒有提前通知勞動者的時候就解僱了,二種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調崗位的,三種是勞動合合發生了變化,勞動者不能適應的,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一、代通知金的概念。
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二、金額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了 “代通知金”的計發標準,即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三、公司辭退員工,賠償金為什麼是n 1?1是指什麼?代通知金應該怎麼要求?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了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及標準。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不足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通俗所説的N就是工作年限,1是指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需要注意的是:
1、並不是只要單位辭退員工,就要給經濟補償。在員工有法定過錯的情況下(比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並不是給了經濟補償就可以辭人。單位辭退員工要有合法理由。如果沒有理由,員工可以要求雙倍於經濟補償的賠償(2N),【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至於代通知金,只適用於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況(因病超過醫療期,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重大變化),單位解除合同又沒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必須支付。
簡單説,N 1是實踐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常用的補償標準,但還是存在對法律規定理解的誤區。
綜合上面所説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以上的三種情況的話,勞動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的,因此,對於勞動者來説一定要清楚代通知金三種情況用人單位應怎麼支付?這樣才能更好的要回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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