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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安全生產保障權利包括:
(1)有關安全生產的知情權;
(2)有獲得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3)有對安全生產生產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
(4)有對違章指揮的拒絕權;
(5)有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權利;
(6)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有獲得及時搶救和醫療救治並獲得工傷保險賠付的權利等;
安全生產的義務有:
(1)在作業過程中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不得違章作業;
(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和安全生產知識;
(3)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主要負責人報告;
(4)正確使用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員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