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翻譯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在刑事犯罪中,被告方有可能是外國人或者是少數民族等不懂普通話的人,這個時候為了保證被告最基本的權利,法庭會要求翻譯人員出庭。在訴訟中的各種參與人都是要有着相關的資格的,刑事訴訟法翻譯人員也不例外的有着明確的條件規定以及需要回避的情況。
1、翻譯人員的概念、條件
翻譯人員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接受公安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者聘請,為參與訴訟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少數民族人員、盲人、聾人、啞人等進行語言、文字或者手勢翻譯的人員。
翻譯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1)能夠勝任語言文字翻譯工作,有為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的能力。(2)應當與案件或者案件當事人無利害關係,否則應當迴避。
2、翻譯人員的訴訟權利、訴訟義務。
翻譯人員在刑事訴訟中享有以下訴訟權利:
(1)瞭解與翻譯有關的案件情況。
(2)要求公安司法機關提供與翻譯內容有關的材料。
(3)查閲記載其翻譯內容的筆錄,如果筆錄同實際翻譯內容不符,有權要求修正或補充。
(4)獲得相應的報酬和經濟補償。
翻譯人員在刑事訴訟中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1)實事求是,如實進行翻譯,力求準確無誤,不得隱瞞、歪曲或偽造,如果有意弄虛作假,要承擔法律責任。
(2)對於提供翻譯活動所獲知的案件情況和他人的隱私,應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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