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社保局解除勞動關係後社保怎麼處理?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應為員工辦理社保。但如果員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將不再承擔員工社保繳納的責任,可以到社保局憑藉解除勞動關係證明辦理停保。那麼,到社保局解除勞動關係後社保怎麼處理?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詳細説明。
一、到社保局解除勞動關係後社保要怎麼處理?
1、解除勞動關係人員應憑《養老保險關係接續卡》和《失業證》(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接續手續,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繳納手續。
2、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須跨統籌地區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人員,另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手續。
3、解除勞動關係人員失業期間中斷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中斷期間不計繳費年限,原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封存,繼續計息。重新就業後應繼續繳費,前後繳費年限及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儲存分別合併計算。
4、失業職工或下崗轉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不繳納醫療保險費、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不計算繳費年限。領取完失業救濟金後,應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辦法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才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計算繳費年限
二、社保暫停能證明勞動關係解除麼?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停保手續,不能認定雙方勞動關係已經終止或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應具備相關證據,即解除通知或辭職報告,用人單位辦理停保,只是暫時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沒有明確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且並未出具相關終止或解除手續,雙方社會保險關係中斷不能代表勞動關係已經終止或解除。
1、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有效成立至終止前期間內,當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出現時,因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方或雙方提出,而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協商解除勞動關係,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反之則屬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而社會保險處於停保狀態,並非法定終止或解除條件。
2、社會保險關係處於停保狀態,意味着社會保險關係的終止,而非勞動關係的終止或解除,二者存在區別,不能簡單認定。勞動者若認為用人單位的停保行為給自身造成了損失,應依法要求用人單位賠償,若認定勞動關係終止或解除,事實和法律依據不充分。
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之後,可以憑藉雙方的解除勞動關係相關證明到社保局解除勞動關係暫停社保的繳納,而在員工進入新單位工作之後,就可以繼續開始社保的繳納。但我們應注意的是,社保暫停並不能證明雙方勞動關係已經解除,雙方應簽訂勞動關係解除合同以確定雙方已無勞動關係,以免後續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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