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關係

合同期滿不用代通知金嗎?

合同期滿不用代通知金嗎?

我們國家對於代通知金方面的規定是非常多的,代通知金就是我們很多人所説的代替通知時間發的錢,我們大家對於代通知金都會有相應的瞭解。代通知金在我們的生活中需要用到的也有很多。那麼如果合同期滿不用代通知金嗎?

勞動合同到期,法律沒有規定公司是否應當提前30天通知,因此公司只要在到期前通知員工,公司願意或不願意續簽訂勞動合同就行了,即使沒有提前30天,也不用支付該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與員工續簽或提供的勞動待遇低於原合同,員工可以拒絕,應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若員工在08年前在公司工作,則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員工一個月工資。

若員工是08年以後到公司工作的,則按員工的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員工一個月工資。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員工續簽同,但員工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勞動合同到期,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合同到期如果不續簽的話,一般沒有代通知金,因為合同上面有明確的合同到期時間。但是如果沒到期單位提出解聘的話,那應該是前30天向勞動者提出,如果不能提前30天的話,那麼單位就必須向勞動者另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然後還有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到期終止,公司無需提前一個月通知,更無代通知金的説法,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只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

如果是公司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無故解除合同,你方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如何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經常碰的到問題,關鍵是是否進行經濟補償,如何補償,根據我的執業經驗總結如下: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看完了上面的文章內容之後我想大家肯定對合同期滿不用代通知金嗎的問題有了一定的瞭解,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國家的法律中規定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期限滿了用人單位是不同向員工繳納代通知金的,很多人都會向單位要取代通知金,這樣做是不對的。

標籤:合同 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