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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代通知金會不會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代通知金會不會賠償?

一、勞動合同到期代通知金會不會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不續簽的話,一般沒有代通知金,因為合同上面有明確的合同到期時間。但是如果沒到期單位提出解聘的話,那應該是前30天向勞動者提出,如果不能提前30天的話,那麼單位就必須向勞動者另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然後還有經濟補償金。

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在勞動者無法定過錯的情形下,出現了法定的特別情形,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法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合同。由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勢必給勞動者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而勞動者本身又無過錯,因此法律規定一方面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讓勞動者有適應期,提早做好相應安排;用人單位不提前30天通知的,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説的代通知金。另一方面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

代通知金按照勞動者上月工資標準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賠償金,雖然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計算,但是二者性質不同,一個是合法解除合同給予的經濟補償,一個是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支付賠償金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很多種,但適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卻只有3種。該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無論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還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須適用代通知金。

綜上所述,法律雖然給員工提供了代通知金的經濟物質救濟的途徑卻也設定了很高的要求,而單位必須支付的情況必須建立在是沒有提前通知的情況而其他不存在支付的可能,所以勞動合同到期之後如果不續簽自然也就讓單位沒有義務給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