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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滿半年不滿一年辭退代通知金怎麼賠償?

幹滿半年不滿一年辭退代通知金怎麼賠償?

一、幹滿半年不滿一年辭退代通知金怎麼賠償?

代通知金為一個月工資

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按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所以應該賠償你2個月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者説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 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經常會在勞動合同中出現,這兩個概念也是非常容易混淆的。代通知金是因為沒有提前通知,使得員工沒有做好尋找下一份工作的準備,從而導致經濟損失的一種補償金,經濟賠償金,是非法辭退需要賠償的。

標籤:賠償 幹滿 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