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有代通知金嗎?
人們都挺關注的一個話題,是在試用期有代通知金嗎?大家都知道,勞動者在試用期是不穩定的,是隨時有可能被公司解僱的。可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會不會支付代通知金卻很少有人瞭解。下面就讓小編來為大家介紹一下。
一、什麼是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代通知金的出現其實質就是為了維護勞動者權益。可是,對試用期的勞動者來説,用人單位是可以根據其工作表現隨時辭退他的。那麼,試用期的勞動者有代通知金嗎?
二、勞動法律、法規中,對代通知金是有明確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顯然試用期的勞動者並不完全滿足以上三種情形,所以試用期並不會有代通知金。
當然,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三、那麼如何申請勞動仲裁呢?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相關證據複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總之,勞動是我國公民應有的權利與義務,任何人都有勞動的權利,並依法通過勞動取得報酬,我國法律保障每一位合法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即使是在試用期的勞動者,也是享有合法的權益的。所以在試用期有代通知金嗎這個問題想必大家一定有所瞭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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