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未解除勞動關係怎麼辦?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應遵循自由自願的勞動關係,根據勞動用工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正式用工期間的,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具體實際中,如果用人單位始終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原公司未解除勞動關係怎麼辦呢?
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如果原單位不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勞動仲裁流程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應提交的材料
(一)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一式兩份,內容包括: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聯繫電話。
2、用人單位的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3、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單位名稱。
(二)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的同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2、勞動關係相關證明;其它證明材料;
3、申請人系用人單位的,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4、有委託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系律師的提交律師事務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
綜上所述,關於原公司未解除勞動關係怎麼辦的問題,在一般情況下,我國大部分地區勞動合同的標準格式中,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和爭議的解決方式都是勞動仲裁,因此,勞動者可以準備好相關證據資料,向當地勞動仲裁委提交申請書申請仲裁,仲裁機關最長七十天內可以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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