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關係

僱傭童工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僱傭童工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童工指的是從事僱傭勞動的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在本應該學習的時間卻開始從事僱傭勞動,這對他們的身心發展和知識的學習都有很大的影響。為了使未成年人正常的發展學習,國家制定了專門的法律法規用以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那麼僱傭童工罪的具體表現形式是什麼呢,僱傭童工的民事及刑事責任又指的是什麼?本站小編在下文為您做出解答。

一、僱傭童工罪的三種具體表現形式

我們平時説的僱傭童工罪在法律上其實指的是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它是指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傭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僱傭童工罪具體的有以下三種具體表現形式:

(1)僱傭童工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是指使童工從事國家禁止的《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2)僱傭童工從事“高空、井下作業”,是指使童工從事國家禁止的《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的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和礦山井作業。

(3)僱傭童工“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具體指使童工在具有爆炸性能、能夠引起爆炸的各種用於爆破、殺傷的物質的環境下從事勞動;

二、僱傭童工的民事及刑事責任

《勞動法》第94條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應承擔以下責任:

(1)民事責任。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立即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遣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要費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負擔。非法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醫療終結,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根據其傷殘程度發給童工本人致殘撫卹費。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發給童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喪葬補助費,並給予經濟補償。

(2)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244條規定:用人單位僱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前述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就僱傭童工罪做出的介紹。未成年人是建設祖國的明日接班人,他們應該享受在未成年的時間裏學習的權利,任何的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目的和手段剝奪他們的這一權利。對於已構成犯僱傭童工罪的個人或單位,國家都應給予規定的處罰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