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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伐林木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盜伐林木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盜伐林木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盜伐林木罪的表現形式有:

1、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的林木的;

2、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經營管理的國家、集體所有的林木的;

3、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林木的;

4、違反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核發的採伐許可證的規定,採伐國家、集體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經營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5、國有企事業單位擅自採伐其他單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的;

6、集體組織擅自採伐國家或其他集體組織所有的林木,數額巨大的。

決定盜伐的性質,不僅在於非經合法批准而祕密砍伐,而且還在於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犯了國家、集體或個人對林木的所有權。

二、盜伐林木罪規定

《刑法》

第345條: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第346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盜伐林木罪: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伐國家、集體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盜伐他人自留山上成片林木,數量較大,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森林資源保護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森林法規,盜伐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根據司法解釋,所謂數量較大是指:盜伐林木立木蓄積積2-5立方米或者幼樹100—200株。

1、這裏所説的林區是指森林資源和生產木材比較多的地區;

2、這裏所説的材積是指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生材率所得之立木材積;

3、這裏所説的幼樹是指生長在幼齡階段的樹木,樹木胸徑在5釐米以下的視為幼樹。

對於1年之內連續盜伐的數量,未經處理的,應當累計計算。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主觀方面是故意,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盜伐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

根據上述的內容瞭解,盜伐林木罪主要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不經過允許擅自砍伐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林木的情況。特別是對於森林資源和珍貴的樹木進行非法砍伐的情況。如果盜伐樹木較大的,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