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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童工的壞處有哪些?

僱傭童工的壞處有哪些?

隨着經濟的發展,用工成本也越來越高,工人的工資這幾年相較前幾年有了很大的漲幅。而有些私人企業或者個人,為了將成本儘量的壓縮,想出使用童工為自己工作的方法。雖然説童工的工資確實相對較低,但僱傭童工的壞處這些企業卻沒有想過。下面,本站小編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僱傭童工都有哪些壞處。

一、童工怎麼認定?

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童工。公司不應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義的童工。如果發現有兒童從事符合上述童工定義的工作,公司應建立、紀錄、保留旨在救濟這些兒童的政策和措施,並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還應給這些兒童提供足夠支持以使之接受學校教育直到超過上述定義下兒童年齡為止。公司應該建立、記錄、維持國際勞工組織第146號建議條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廣針對兒童及符合當地義務教育法規年齡規定或正在就學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並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所採取的政策和措施還應包括一些具體的方法來確保在上課時間杜絕使用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現象。另外這些兒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點與學校之間)、上課和工作所有時間加起來不超過十小時。無論工作地點內外,公司不得將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置於危險、不安全、不健康的環境中。

二、僱傭童工有哪些壞處?

按《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罰: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1991年國務院頒佈的《禁止使用童工的劃定》,應承擔下列責任,即用人單位僱傭童工的後果。

1、對違法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勞動行政部分有權責令其立刻將童工送歸原棲身地。

童工被送歸原棲身地的用度,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2、勞動行政部分有權對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先容童工的職業先容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為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實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對答應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教育不改正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等給予行政處分或罰款,其中對使用童工的單位給予從重處罰。

3、對企事業單位及個體户使用童工屢教不改,情節嚴峻者,以及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領取個體營業執照者,勞動行政部分有權提請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吊銷其營業執照。

4、違法使用童工的單位和個人,對在被送歸原棲身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餬口用度。

醫療終結入行勞動鑑定 後,其應根據傷殘程度發給童工本人致殘撫卹費。

童工死亡的,其應發給童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喪葬津貼費,並給予經濟賠償。

對童工傷,殘,死亡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分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對拐騙童工, 童工,強令童工冒險功課造成傷亡事故,以及對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傷害的單位或個人,違背治安治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規定了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如果工作,就屬於童工的範疇。企業僱傭童工的根本目的在於壓縮企業的成本,進而達到賺錢的目的,但企業卻沒有想過僱傭童工的壞處,僱傭童工首先是違法的,如果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也要被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情節嚴重商家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得不償失。

標籤:壞處 僱傭 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