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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醉駕血液複檢申請書條件是什麼?

醉駕2.5W

寫醉駕血液複檢申請書條件是什麼?

我國對道路交通管制越來越嚴格,對於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處罰越來越嚴重,醉駕行為是受到處罰最嚴重的行為之一。在道路上醉駕被抓,交警當場就對駕駛人進行血檢測試酒精含量,依據酒精含量作出處罰。如果有人對醉駕血檢結果不服,可以申請複檢,寫醉駕血液複檢申請書條件是什麼?

一、寫醉駕血液複檢申請書條件是什麼?

一般醉駕案件如果都已經移交到檢察院了,時間間隔已經比較長了,此時是否還有血樣保存,複檢是否還有效,是個問題。一般在公安的時候,收到通知後,應該儘快要求公安機關複檢。

1、一般情況下是不能提出複議的。

2、公安部有明確規定,如果不是因為鑑定單位違規操作等原因,個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不予採納。所以不能提出重新鑑定。

3、對鑑定結論肯定要告知並送到鑑定結論複印件,並由當事人簽字的。

二、醉駕血檢時間

按規定,從抽血樣送檢到將血檢報告通知到醉駕者手中,應限定在9個工作內完成(送檢時限三日,檢驗鑑定時限三日,鑑定結論送達時限三日),節假日不包括在其中。 相關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試行)》第二十九條 【血樣送檢】抽取的血樣應當在一日內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或者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上述機構應當及時指派、聘請具有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檢驗鑑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將抽取血樣送檢的,報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送檢時限可以延長至三日。 需要對案件涉及的其他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檢驗鑑定時限】檢驗鑑定機構對血樣檢驗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出具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並在三日內出具檢驗鑑定文書。檢驗鑑定文書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鑑定資格的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鑑定機構印章。

第三十一條 【鑑定結論送達】辦案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意見後三日內,應當製作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結論通知書》,送達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應在《鑑定結論通知書》附卷聯寫明對鑑定結論的意見,簽名並註明送達時間。

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向相關部門提交醉駕血液複檢申請書申請重新進行醉駕血檢的,如果明確是因為鑑定單位違規操作導致鑑定結果錯誤,才能申請醉駕血液複檢。在鑑定部門將結果交到駕駛人手中時,有異議應儘快提出,否則時間過長即使申請複檢也無法操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