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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職應當辦理的手續是怎樣的

員工辭職應當辦理的手續是怎樣的

員工不管是在試用期內辭職還是轉正之後提出辭職,此時都是需要辦理相應的手續才行,如果允許大多數勞動者都是辭職之後就馬上走人的話,勢必會給單位的利益造成損害。那具體來説員工辭職應當辦理的手續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員工辭職應當辦理的手續是怎樣的

關於辭職在勞動法中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 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二、辭職違約金怎麼算

關於辭職違約金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除以下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辭職權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上述人員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雖然法律中也是允許員工隨時辭職的,但一般情況下辭職還是需要提前一定時間通知用人單位。而在實際辦理辭職手續的話,要按照單位內部的規定進行,完成了相關工作的交接之後,才能順利的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具體關於辭職應當辦理的手續內容,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解答到此,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