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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員工辦理離職有必要嗎?

一、辭退員工辦理離職有必要嗎?

辭退員工辦理離職有必要嗎?

辭退員工辦理離職有必要,情況有兩種:

1、員工離職包括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企業因為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2、即使員工不是主動離職,而是被用人單位辭退,也應當辦理離職手續。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

員工離職的正常手續主要包括:

1、員工應於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及總經理提出辭職請求;

2、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

4、員工辭職申請獲准,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公司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5、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後,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6、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二、單位拒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1、離職證明將作為勞動者再次求職或者辦理失業保險待遇領取手續時的有效憑證,用人單位有義務在勞動者離職時出具該項離職證明。

2、若單位拒不出具離職證明,離職員工可以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訴,要求責令該單位改正。若因該單位拒不出具或遲延出具離職證明導致離職員工沒有及時享受或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短期派遣

《實施 〈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工人單位和員工之間需要及時有效的溝通,單位辭退員工也要主動聯繫員工進行協商,説明具體緣由。員工需要理性和冷靜思考,及時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實事求是。需要注意的是,員工被辭退是不用員工自己書寫辭職申請的,這樣不能要求經濟補償金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