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轉崗的規定是什麼?
一、辭退員工轉崗的規定是什麼?
辭退員工轉崗的規定是必須是在勞動者不勝任本職工作,給勞動者進行轉崗,但勞動者堅決不同意的情況之下才能夠辭退,用人單位提出,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説明情況並聽取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但是,如果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不得依據規定三和規定四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三)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
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程序
用人單位對職工實施辭退時,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其程序是:
(1)在辭退職工時必須切實查清事實,取得確鑿的證據;
(2)對經過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無效的職工,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經企業行政討論後,由廠長(經理)做出決定;
(3)企業行政做出決定前,應徵求企業工會的意見;
(4)企業辭退職工要發給職工《辭退證明書》,對符合辭退條件的合同制工人應發給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5)企業行政應及時將辭退職工的檔案移交其户口所在區縣勞動部門。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對於勞動者也想進行辭退的話,那麼必須要給勞動者一個合理的交代,要不就是因為勞動者嚴重的違反了公司內部所制定的一些規章制度,要不就是因為雙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才能夠辭退勞動者,否則都是非法的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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