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關係

公司辭退滿半年的員工的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辭退滿半年的員工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辭退滿半年的員工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辭退滿半年的員工的規定是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工作不到半年被辭退,用人單位是否應該支付補償金,或應該支付多少經濟補償金,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分析:

1、如果用人單位是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法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用人單位是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的,則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3、如果用人單位是在上述二種情形之外辭退勞動者的,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該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現實生活當中,對於大公司來説的話,經常會存在着這一次對員工的這種現象,有可能是因為自己的公司內部需要減少一個成本方面的需求,還有可能也確實是因為用人單位所招聘的員工並不符合自己的一個期許,所以要進行辭退。

標籤:辭退 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