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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辭退員工的規定是什麼?

一、超市辭退員工的規定是什麼?

超市辭退員工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國營企業辭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

二、辭退的分類

1.過失性辭退

是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預告性辭退

是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是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超市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來辭退員工,法律上也明確了相關措施和方式,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勞動仲裁管理部門,並按照相關賠償的標準來要求賠償,超市也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

標籤:員工 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