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但員工不交接如何處理?
一、辭退員工但員工不交接如何處理?
辭退員工但員工不交接的處理方式是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所以,為了確保勞動者能夠按時交接工作,可以與其約定相關的經濟補償金等都於交接完畢時支付。
制定規章制度來規範勞動者的離職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企業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員工離職時應該嚴格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並在規章制度中對此進行具體、詳細的規定。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規章制度中明確將“勞動者拒不配合用人單位進行工作交接的”視為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讓不辦理交接就"自動消失"的員工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加入勞動法規定的“因勞動者不按照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條款,並將之細化,以此來約束員工。
二、員工主動辭職能得到補償嗎?
1、若是用人單位有過錯,如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在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辭職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償。
2、如果是用人單位沒有過錯,員工提出辭職,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沒有補償或賠償的。
在當代社會,對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這兩個方面的人員都必須要保持着誠信和忠誠的義務。比如説,存在着離職的這種情況,那麼必須要將手頭的工作交接完成。否則的話,對於單位是非常的麻煩的,用單位在後續問題處理也是不好解決,所以可以採取一些對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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