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童工進行高空作業犯了什麼罪,相關法律解釋是什麼
我國非常重視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護,包括《未成年人保護法》、《勞動法》在內的多部法律嚴令禁止僱傭未成年人為童工,並對相應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本文本站小編將為您介紹使用童工進行高空作業犯的罪及相應的刑法條文。
一、使用童工進行高空作業犯了什麼罪?
企業使用童工進行高空作業犯了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是指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名是按2002年12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第四條的規定新增設的罪名。該修正案在刑法244條後增加了一條,作為刑法244條之一。本罪的客體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並實施了以下行為:
(1)僱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
(2)僱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
(3)僱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本罪不以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實際損害為必要,只要行為人有以上3種情形之一,就成立犯罪。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或應知是不滿16週歲的人而僱用其從事危重勞動。
二、刑法條文
第二百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高空作業,對普通的勞動力來説是高危高強度的工作,更可況是童工了。此舉是對未成年人身體健康的極大摧殘並影響其以後的生活質量,屬於嚴重的刑事犯罪。如果您對童工高空作業還有別的問題的話,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我們的律師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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