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辭退的員工應辦理哪些手續?
一、對於辭退的員工應辦理哪些手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建議與當事人和平溝通好,然後再辦理相關辭退手續;要求對方在規定時間內馬上移交手中相關工作和資料、財務等等,確保不要有遺漏(相關工作牌等一切只要與工作單位有關的東西全部上繳);在規定的時間內離開工作崗位、工作單位,不得延誤;如涉及到工資等相關費用等,用打卡的形式予以打卡結算清楚;及時與客户等溝通,並將該人員已離職的消息告知對方,確保公司不受任何損失。
二、不勝任工作能隨便被辭退嗎?
《勞動法》在第二十六條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應當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並且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為勞動部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文件中明文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企業管理者應當注意的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屬於個人能力問題,主觀上沒有過錯,與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是不一樣的。根本的區別在於,嚴重違反公司紀律是勞動者主觀上有過錯的。所以法律規定,嚴重違反公司紀律被解除合同就沒有補償金,而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時,企業就應當支付補償金。
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是合作的方式,一方提供平台和資源,另外一方提供體力和腦力,相互成就相互依賴,創造更多的價值。用人單位會根據實際的經營情況調整公司戰略和內部框架人員結構,這個事情很正常,涉及到的員工增減也屬於業務範疇需要,如何妥善的處理與員工的辭退過程,就會特別考驗用人單位的氣量和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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