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入職不滿六個月需要賠償嗎?
本以為簽訂了勞動合同就是對自己未來生活的一種保障,可是不少人也遇到了簽訂了合同後因為經濟不景氣等各種原因而被開除,對於開除入職不滿六個月的情況來説,這種行為需要賠償勞動者金額嗎?這是否符合勞動法中的相關規定呢?小編就整理了一些信息供大家參考閲讀。
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
如果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是不符合勞動法相關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二倍)
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 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若是沒有符合第三十九條中的規定,用人單位是不可以隨意接觸勞動合同的,開除入職不滿六個月的職工是需要賠償一個月的工資的,也是不符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若你有這方面的賠償糾紛,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團隊研究好的策略和方法,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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