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職滿一個月沒簽合同能夠得到賠償嗎?
入職,是應屆畢業生結束校園生活開始邁入社會進行工作的第一步,這是一個全新的開始,從此我們面臨的世界將會有何以前完全不一樣的規矩和法度。然而,如職業並不是完全一帆風順的,總會出現一些問題。今天,小編要和大家探討的就是,員工入職滿一個月沒簽合同該怎麼辦?
一、入職
求職者已經通過招聘單位的審查把關,被招聘單位通知錄用,可以進入招聘單位開始試用的這一過程,稱為入職。 新員工入職流程主要分為六個步驟:入職準備、入職報到、入職手續、入職培訓、轉正評估、入職結束。
二、《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按規定,勞動合同最遲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否則會承擔法律責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三、具體賠償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具體來説,是將員工每月應得的工資金額由用人單位再發放一遍。
根據上文的相關法律規定,我們可以明確的認識到,員工入職滿一個月沒簽合同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作出懲罰和補償。勞動合同法裏對此有非常清晰的規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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