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移交到另一法院的規定是什麼?
一、強制執行移交到另一法院的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本法院對該案無,依照法律規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移送管轄就其實質而言,是對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的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採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適用。
二、法院強制執行時間期限是多久?
強制執行案件在執行期限內,如果案件執行不了,法院會下發裁定中止執行通知。應當事人申請,法院下發債權憑證,當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再恢復執行。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個3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當本院不具備管轄強制執行案件時,需要移交到另一個法院。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六個月,從立案之日開始計算,六個月內要執行完畢。對於非訴執行案件來説,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三個月,也是從立案之日開始計算,三個月內要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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