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高消費限制令後多久可以正常出行?
一、撤銷高消費限制令後多久可以正常出行?
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後就可以正常出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九條,在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費令。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也就是説限制高消費執行人履行了其義務之後就應當立即撤銷被執行人的名稱。但是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如果履行完畢,短則幾天,長則一兩個月就應該撤銷。所以還要看當地的司法執行的速度以及當地的司法效率。
總之,是否同意解除失信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力,並不必然是“債權人申請解除,法院就必須解除”。執行法院可以視被執行人是否積極履行、是否對拒執行為認錯悔改等具體情節,而決定是否提前解除。所以,是否解除失信,不以申請執行人提出申請為前提,更不是由申請執行人説了算。
二、高消費限制令的內容
1、不得履行為其單位辦理財產抵押、轉讓及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職務行為;
2、不得以公款在賓館、飯店、酒樓、歌舞廳、西餐廳、夜總會、桑拿浴室、健身房、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員以公款進行上述消費;
3、不得在單位報銷乘坐出租車、火車卧鋪、飛機、輪船四等以上艙位等交通費用;
4、不得出國出境;
5、不得向其工作人員發放獎金和分配紅利;
6、其單位財務狀況需每月定時向法院申報,並隨時接受審計。
高消費限制令的出台,對於社會上不執行相關法律程序或者司法決議的公民進行明確了限制,對他們進行相關民事活動也受到了禁止,進一步提高了違法的成本。但如果後期人員申請解除並履行了相關協議的,則是可以立即撤銷高消費限制令並正常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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