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工資含那些績效獎金嗎
一、辭退員工工資含那些績效獎金嗎?
辭退員工工資包含績效獎金,是按照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年的平均工資計算的。
用人單位在辭退本單位員工的經濟補償按照員工在本單位中的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需要加付1個月的工資對辭退員工進行補償。辭退員工在本單位工作6個月以上且不滿1年的情況,按照1年來計算,辭退員工在本單位工作不滿6個月的,單位只需要對辭退員工給予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支付給辭退員工,月工資即辭退員工在本單位公司的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年的平均工資。
二、不能辭退員工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要辭退員工,必須具備法定事由,在履行了提前30日的通知義務或者另外支付給員工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費後,方可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辭退員工: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可以辭退職工的情形
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直到被用人單位違法辭退之前,職工本人應該可以計算出自己前一年每個月的平均工資所得的,實在不知道怎麼計算的話,用一年的總工資所得除以12個月就是月平均工資。實際上也很少有用人單位會主動給職工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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