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有五險一金嗎
不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或者簽訂的是試用期合同,這裏面往往不會有關於五險一金的購買等內容。那麼勞動者在試用期,是不是就可以不給他購買五險一金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具體講解這個問題。
試用期交五險一金嗎?
按照國家勞動保障政策,員工在入職第一天起,用人單位就有為其繳交各項社保的義務,不管是不是在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説,試用期同樣屬於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因此,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另外,試用期也應該交公積金。單位應自與這些新職工在建立或形成勞動關係之日起第二個月開始為他們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首月工資總額,繳存比例為單位確定的繳存比例。對於單位不交公積金的情況,職工又該如何維權呢?您可以到所在區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屬分中心或管理部門反映單位未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關情況,需要攜帶以下資料:身份證明、勞動合同、工資收入證明等證明文件。對單位逾期不交或者少交住房公積金的行為,職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政策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同時,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和《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包括試用期在內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需要提醒的是,在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及時行使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單位應當為與其存在勞動關係的職工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試用期也屬於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此,試用期內單位也必須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根據法律的規定,勞動者一旦入職開始正式工作,那麼用人單位就需要為其購買五險一金,並不區分是否處於試用期。如果你所在的單位不給你購買五險一金的話,你可以到相關部門進行投訴,必要時還可以委託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為您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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