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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沒有五險違法嗎

五險也就是我們説的社保,具體包括了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以及失業保險。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一般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了用工關係之後,那麼用人單位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中的規定,為員工繳納五險費用。不過要注意,就五險的費用,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承擔的,並非全部都是有用人單位全部繳納。於是在勞動者每個月的工資裏面,單位就會依法扣掉應當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五險費用。

試用期沒有五險違法嗎

而對於五險中的工傷保險與生育保險是全部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若單位要求勞動者個人也承擔部分費用的話,則也是屬於違法行為。

而在試用期內,很多人認為勞動者此時並非是單位的正式員工,因此單位可以不為其交納五險費用。但其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中的規定,試用期也是包含在了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因而正常情況下,在試用期內,單位就應當依法為員工交納五險費用。

畢竟在《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和《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就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也就是這裏説的五險,這是必須的,應當按照實際的情況和規定的比例,交納社保費用。

而要是出現試用期內沒有為員工交納五險的情況,結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此時員工可以要求解除與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國家的規定向自己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另外,我們也要注意,對於住房公積金,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是應當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費用。當然這個費用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承擔,一方承擔一半,也就是説,單位交納了多少的住房公積金,那麼同樣的勞動者也應當交納多少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