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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員工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合同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