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是否需先確認勞動關係
一、工傷認定是否需先確認勞動關係
工傷認定之前是需要先確定勞動關係的,現實中申請工傷認定,是需要一定條件的,最根本的條件是必須具有勞動關係,這也是認定工傷的前提,在很多地方的工傷認定部門都要求在認定工傷之前進行勞動關係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是處理勞動者因工受傷補償問題的具體規範。根據《條例》第2條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户的僱工,有依照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因此,職工身份是工傷認定並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性條件,而職工身份主要體現在勞動關係上。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不是勞動關係,沒有認定上勞動關係,就不能適用《條例》規定進行索賠。《工傷認定辦法》從工傷認定程序上對此作了規定:職工進行工傷認定申請時需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所以説只有是勞動關係才能申請認定工傷,否則是認定不上的。
二、工傷認定怎麼做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延長至30日。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一般來説,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應當經企業簽字後報送。但如遇企業不簽字的情況,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可以直接報送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接到用人單位的工傷報告或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後,應當組織工傷保險機構進行調查核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需要注意的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發現勞動關係存在爭議且無法確認的,應告知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此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當事人。勞動關係依法認後,當事人應將有關法律文書送交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該部門自收到生效法律文書之日起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傷的認定要根據勞動者是否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以及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傷等因素綜合判斷。例如,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從而受到事故傷害的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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