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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更哺乳期女職工崗位需要徵得同意麼

用人單位變更處於哺乳期的女職工的工作崗位時應徵得本人同意,不得因哺乳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如果調整崗位未徵得處於哺乳期的女職工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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