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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工作崗位勞動法規定

哺乳期工作崗位勞動法的規定有:
1.勞動法第29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法第63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哺乳期工作崗位勞動法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