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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合同訂立地

法律2.85W
電子郵件合同訂立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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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能否算作合同

算。

通過電子郵件訂立合同是計算機網絡發展帶來的新生事物,它可使當事人訂立合同意思表達更加豐富、直觀、明確,且不再受地域、距離的限制,安全、快捷、高效。

然而,近一個時期以來,因電子郵件訂立合同所產生的糾紛時有發生,糾紛的焦點主要集中在電子郵件訂立合同的法律效力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11
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見,電子郵件已成為當事人訂立書面合同的一種法定形式,其效力受法律保護,從而消除了一些當事人認為“電子郵件往來不是正式籤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