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能否認定員工自動離職?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但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往往抓住員工的一些錯誤,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把錯誤推到員工身上。單位經常使用的方法就是員工自動離職,單位能否認定自動離職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單位能否認定員工自動離職
《勞動合同法》沒有自離規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就是員工的行為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頭説員工怎麼怎麼樣就算自離,一直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二、單位能否因曠工除名員工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2、經批評教育無效;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於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至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勞動者一定要注意。如果單位沒有員工手冊規定曠工幾天是嚴重違反單位制度,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只是口頭告訴員工是無效的。
實踐中,對勞動者自動離職的認定是比較複雜的,此時有可能是因為單位的逼迫,而導致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但這個時候需要注意,並不是勞動者心甘情願的離職,而單位也是要對勞動者做出相應賠償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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