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屋律師解析一起夫妻婚內購買房屋離婚時未辦證約定歸一方但之後對方不願過户糾紛
原告訴稱
王先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許女士履行離婚協議的義務,協助辦理上海一號房屋產權證,再將產權人由王先生、許女士變更為王先生;2.訴訟費由許女士承擔。
事實和理由:我和許女士於2017年9月20日結婚,後因感情不和,於2019年10月16日協議離婚並簽署了《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約定:位於上海一號房屋(以下稱案涉房屋)歸我所有,許女士協助我辦理產權證相關變更手續。離婚後,我多次催促許女士履行該項義務,均遭到其拒絕。
被告辯稱
許女士辯稱,因簽訂《離婚協議書》時,王先生稱首付款是借款,但簽約後,發現這筆首付款並非借款,而是夫妻共同財產,故要求撤銷《離婚協議書》中關於財產分配的內容,不同意王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王先生與許女士原系夫妻關係,並育有一子王某傑。2018年1月5日,王先生和許女士共同作為乙方(買方)與甲方(賣方)H公司(以下稱開發商)就案涉房屋簽訂《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房屋總價為10599720元。王先生並就案涉房屋作為借款人與貸款人R銀行、保證人開發商簽訂《R銀行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按揭貸款為688萬元。2018年4月23日,王先生和許女士就案涉房屋取得預告登記。
2019年10月16日,王先生與許女士協議離婚並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案涉房屋“未下房照”“歸王先生所有,剩餘房屋按揭貸款由王先生負責償還。(許女士協助王先生辦理產權證相關變更手續)”。此後至今,案涉房屋的按揭貸款由王先生償還。
本次訴訟中,許女士要求撤銷《離婚協議書》中關於財產分配的內容,理由是簽訂《離婚協議書》後才發現首付款並非借款,而是夫妻共同財產。為此,王先生提交了如下證據,證明許女士明知案涉房屋首付款系借款而非夫妻共同存款:證據1.王先生與F公司(以下簡稱F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以及F公司名下賬户明細;證據2.王先生與許女士微信截圖若干(顯示《離婚協議書》系由許女士草擬後交王先生簽字)及錄音。
2020年許女士表示同意配合王先生辦理案涉房屋所有權證,但因王先生表示需要與上述不動產登記部門核實後再確定具體調解協議的表述內容以便執行,故當日雙方未達成調解協議。但此後,許女士不配合調解。
裁判結果
一、就王先生、許女士、H公司於2018年就上海一號簽訂的《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以及王先生、R銀行、H公司就該房屋簽訂的《R銀行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均歸王先生個人所有,待該房屋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時,登記在王先生名下;
二、駁回王先生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許女士雖曾在本案中表示願意配合王先生辦理案涉房屋產權變更手續,即履行《離婚協議書》中“許女士協助王先生辦理產權證相關變更手續”之約定,但其此後無正當理由拒絕,故法院將依據《離婚協議書》中“歸王先生所有,剩餘房屋按揭貸款由王先生負責償還”的內容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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