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解除需不需要代通知金?
員工認為自己不存在任何可以成為被單位解僱理由的行為就應該向勞動部門主張單位的非法解除責任,如果被勞動部門支持之後就會得到單位因非法解除行為而必須支付的賠償,在這些賠償中員工可能會覺得代通知金也應該有所涉及,那麼,非法解除需不需要代通知金?
一、非法解除需不需要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關係,要支付賠償金,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是在特定條件下用人單位提出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支付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單位無論是否違法解除勞動關係,都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否則就要支付一個月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非法解除需不需要代通知金?綜上所述,單位雖然存在非法解除沒有過錯的員工的行為,但單位也不能因此而遭受不屬於其責任的代通知金賠償,單位只需要對它非法解除行為進行合理的賠償就可以彌補其違約責任,而員工若想要得到代通知金首先就得滿足法律規定的各種條件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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