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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試用期可隨時辭職嗎

勞動法試用期可隨時辭職嗎

一、勞動法試用期可隨時辭職嗎?

試用期也不能隨時辭職,理論上需要提前3天告知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沒有規定幾天內辭職或被辭退可以不給錢;試用期內不管有沒有簽訂合同,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付出了勞動,產生了價值,於情於理於法都應當給工資。辭退,説明是公司的主動行為,更應當給工資。一般正規的公司辭退員工,哪怕只有3天,也會結清工資的。

二、公司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試用期的時間

《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用人單位當時就給員工辦理辭職手續這沒有什麼不妥的,關鍵是員工如果不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的話,從法律層面上來説也容易給用人單位落下口實,那麼試用期階段的工資結算問題等有可能會受到影響,所以員工最好還是按照法律規定來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