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範圍經營的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超範圍經營的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共兩款,都是關於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規定。
其中第一款是關於欺詐行為的賠償,規定的具體內容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條規定實質上是關於經營者違約行為的懲罰性賠償。
第二款是關於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的賠償,這一規定實質是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懲罰性賠償,屬於侵權行為的損害懲罰性賠償。規定的具體內容是:“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二、懲罰性賠償的司法解釋
(1)主觀要件。須侵害人主觀上具有惡意、在道德上可非難,也即當行為人的行為是故意的,或明顯不考慮他人權益,具有嚴重疏忽行為和重大過失行為時,行為人才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適用懲罰性賠償有利於督促不法行為人在將來慎重行事,以免再次發生類似事件。
(2) 客觀方面。不法行為人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實施了損害受害人合法權益的不法行為。作為的行為,就是行為人積極地實施了某些行為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不作為的行為,是指行為人消極地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對於那些雖然不構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
(3)客觀要件。須確實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失。這個損失既包括直接的財產損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損失,還應當包括非物質損害的損失(主要是精神損失)
(4)因果關係。損害結果和不法行為之間必然存在因果關係。也就是説,所發生的損害結果必須是由於不法行為人的不法行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懲罰性賠償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不清楚的,應當諮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懲罰性賠償是作為對違規經營人員的處罰措施來進行認定,與普通的行政罰金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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