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辭職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嗎?
可能很多勞動者都會認為,自己想要辭職,需要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這意味着辭職需要用人單位批准。這是一個極大的誤區。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有着自由擇業的權利,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下面本站為您具體分析,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2013年7月,杜某大學畢業後,被某國有銀行正式錄取,在櫃枱上從事銀行對公業務。工作1年後,杜某感覺單位內部人際關係比較複雜,對發展前景很憂心。2014年8月,杜某悄悄聯繫了一家外資銀行,對方也向他伸出了橄欖枝。聽説辭職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2014年9月,杜某向部門經理、人力資源部分別遞交了辭職報告。辭職報告上交三四個月,因部門經理不同意,杜某的辭職手續遲遲無法辦理。外資銀行也多次催促杜某來上班,杜某為此很苦惱,向江蘇省鎮江市總工會尋求幫助。那麼,銀行不批准,杜某是否就不能離職呢?
法律貼士
在許多單位的“離職流程”中,都有勞動者離職須經領導批准的規定。其實,這是一個很大的誤解。
法律賦予勞動者自由辭職的權利。在勞動者沒有簽訂服務期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的情況下,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説,勞動者提前離職,無須得到用人單位批准。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本案中,在市總工會的積極協調下,銀行認識到原來做法不合適,立即為杜某辦理了相關手續。
特別提醒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者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因為這一時間節點的確定,直接關係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係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採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
對於用人單位遲遲不辦理退工手續的,《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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