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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離職可以要求賠償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於繳納養老保險的爭議屬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因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違法行為一直處於持續狀態,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間應從勞動關係終止之日開始計算。因此,勞動者離職後一年內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未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所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離職可以要求賠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