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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法官怎麼處理

法律3.06W
離婚糾紛法官怎麼處理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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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居與重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 家庭暴力與虐待、遺棄: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 賭博等惡習: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 、分居滿二年: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 、一方被宣告失蹤: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6 、禁止結婚的疾病: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7 、婚姻基礎: 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 、精神病: 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欺騙: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 、未同居生活: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 、包辦買賣婚姻 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有期徒刑 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3 、其他: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4 、軍婚離婚:軍婚的離婚一般應經過軍人的同意,除非軍人一方有重大的過錯,重大過錯是指《婚姻法》第33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其他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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