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辭職要賠償單位損失嗎
現實當中,勞動者是可以主動向用人單位辭職的,也就意味着此時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辭職要賠償單位損失嗎?這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才能作出判斷。下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勞動者辭職要賠償單位損失嗎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
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要是勞動者是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此時就需要對單位的損失進行一定的賠償。詳細的賠償內容,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具體瞭解。現實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是比較多的,你可以委託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幫助你解決相關問題。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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