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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勞動關係代理詞範文

認定勞動關係代理詞範文

勞動關係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大多數的勞動關係都是通過勞動合同建立的,當然有的時候也會出現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一旦發生糾紛就需要進行勞動關係的認定,有了明確的勞動關係才容易處理勞動糾紛等問題,這個時候進行勞動關係的認定就需要草擬一份認定勞動關係代理詞,很多人並不會寫代理詞,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説説代理詞怎麼寫。

一、認定勞動關係代理詞範文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

xxx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託,特指派我擔任xxx等八人訴xxx公司確認勞動關係糾紛案件的委託代理人,根據剛才的庭審調查及本代理人掌握的事實、證據結合相關法律依據,本代理人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根據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具備以下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業務的組成部份。

本案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完全符合上述的情形。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二)、按照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第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本案申請人提供了以下三組證據:工友的證言、工傷保險經辦中心的證明材料、工作證。這三組證據足以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綜上所述,本律師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被訴人關於與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係的辯解不能成立。因此,特請求仲裁庭依法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係,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有需要的朋友按照按照要求進行代理詞的擬定,有了代理詞,大家就可以委託代理人代替自己去解決比較繁雜的勞動關係認定的問題,勞動關係認定有的時候是比較棘手的,需要大家耐心的根據勞動法的要求進行處理,確保勞動關係認定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