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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認定勞動關係是否代理雙方也具有

一、代理合同

代理合同認定勞動關係是否代理雙方也具有

法律術語,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委託代理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即書面和口頭形式,當事人在實際運用中,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按法律規定,採用書面形式,如訴訟代理,代簽經濟合同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二、保險代理合同雙方沒有勞動關係

保監會日前下發《關於規範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與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簽署個人保險代理合同時,應當在合同顯著位置明示不屬於勞動合同,同時,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險營銷員適用公司員工管理制度。

代理制保險營銷員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範範圍。保險代理人不是保險公司員工,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勞動合同,雙方的關係是代理合同關係,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範範圍。保險代理合同關係主要受《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等法規的約束。只有保險公司員工與其所在公司才是勞動關係,才適用《勞動合同法》。因此,新勞動法的實施對保險代理人制這種營銷模式沒有根本性的影響。

保險代理關係有別於勞動關係。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代理關係與勞動關係兩者在法律性質及地位上存在較大區別,主要表現在:

1、保險代理人以獨立的主體身份充當保險公司與客户的中介,具有獨立的民事法律地位;保險公司員工與保險公司存在僱傭與被僱傭的關係,法律上從屬於保險公司,無獨立法律地位。

2、收入方式上,保險代理人的收入是向保險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續費,無固定工資,不享受職工福利待遇。

3、國家對保險代理人和公司職工的税收政策不同:對本企業僱員當期工資、薪金所得,只徵收個人所得税。代理人,應先交納營業税,然後按應計個人勞動報酬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

保監會新規有利於促進保險代理人制度進一步完善。

營銷員管理新規一方面立足於保護代理人的獨立法律主體地位,維護其合法權益。同時,在從業資格要求、增員制度、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管理制度、規範日常管理制度四個方面對保險公司做了明確規定,讓保險公司有章可循。

保險代理合同認定勞動關係在代理人雙方之間並不擁有,因為國家相關的保險法規定代理人應該與被代理人進行區分,代理關係和勞動關係是有區別的,代理人是以獨立的身份來進行相關業務的,而具有勞動關係的職工是公司的成員,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所以應當對代理關係和勞動關係進行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