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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勞動關係法律衝突的解決方法是怎樣的

由於涉外勞動法律關係都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法律相聯繫,究竟應該用什麼法律來調整涉外勞動關係,國際私法在關於調整涉外民事關係的方法中,明確規定採用衝突法調整(即間接調整)和實體法調整(即直接調整)兩種方法。在解決涉外勞動法律關係發生紛爭時也同樣適用上訴兩種方法。
①衝突法調整,亦稱間接調整,即在國內立法或國際條約中,制定法律適用原則,規定在什麼情況下應該適用國內法,在什麼情況下應該適用外國法以及哪國法,然後再按照所指定的那個國家的實體法,具體確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②實體法調整,又稱直接調整,即制定統一實體規範,直接規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間接調整和直接調整都是為了解決涉外勞動關係的法律衝突。但它們的方法不同,所運用的法律規範也不同。在解決同一個涉外勞動關係時,只能使用其中一種,不能同時使用。在一般情況下,有統一實體規範時,就要適用統一實體規範,只是在沒有統一實體規範的情況下,才適用衝突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六條

涉外勞動關係法律衝突的解決方法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