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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都要補償嗎

一、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都要補償嗎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都要補償嗎

合法辭退勞動者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員工的勞動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其中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情況有:

1、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

2、按照本法第四十條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的情形;

3、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即破產重整時的裁員;

4、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辭退職工條件有哪些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國營企業辭退職工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用人單位合法的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可以按照正常的勞動補償進行辦理。如違反我國的勞動法律的,應該雙倍賠償勞動者的勞動損失。拒不賠償的,應該向當地的勞動部門進行舉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自己的勞動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