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補償繳納個税嗎
一、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補償繳納個税嗎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1)157號」文件的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
2、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均。
3、具體平均辦法為:
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涉及實際操作問題以主管税務機關的判定為準。
二、試用期辭退能否得到經濟補償金?
1、《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承擔其解除勞動合同合法的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舉證證明其按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將承擔不利後果。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承擔其解除勞動合同合法的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舉證證明其按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將承擔不利後果。
2、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對經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證據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予以經濟賠償,賠償數額大概為一個月的工資。即你可以拿到實際的工資加一個月左右的工資。
3、如果是你自願辭職,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並不承擔賠償。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相關的當事人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勞動。如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的過錯時,應積極的賠償這類勞動者的損失,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也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據,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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