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海島保護法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海島保護法》的制定,是為了保護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合理開發利用海島自然資源,維護國家海洋利益,促進竟是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海島的保護工作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海島保護法律的義務。如有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對海島保護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依法予以查處,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改變自然保護區內海島的海岸線,填海、圍海改變海島海岸線,或者進行填海連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採挖、破壞珊瑚、珊瑚礁,或者砍伐海島周邊海域紅樹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無居民海島採石、挖海砂、採伐林木或者採集生物、非生物樣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無居民海島進行生產、建設活動或者組織開展旅遊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嚴重改變無居民海島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在海島及其周邊海域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領海基點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其他可能改變該區域地形、地貌活動,在臨時性利用的無居民海島建造永久性建築物或者設施,或者在依法確定為開展旅遊活動的可利用無居民海島建造居民定居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領海基點標誌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二條 破壞、危害設置在海島的軍事設施,或者損毀、擅自移動設置在海島的助航導航、測量、氣象觀測、海洋監測和地震監測等公益設施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無權批准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而批准,超越批准權限批准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或者違反海島保護規劃批准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的,批准文件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海洋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或者不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造成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破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島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民的海島保護意識,對於違反海島保護法、破壞海島生態系統的行為要依法追究其責任。海島的保護工作,關係到海島的生態系統、經濟發展和社會的經濟發展,我們都應該提高自己的保護意識,保護好海島及周邊海域的生態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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