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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病假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病假規定有哪些

人食五穀雜糧,生老病死是正常現象,因此法律及道德允許傷病等情況的適當修整。但是仍然有公司不給員工病假或產假,藉此剋扣員工工資,國家為了嚴格規定並防止此類現象的發生,在勞動法中增加並完善了相關規定。那麼,下面我們看在勞動合同法病假規定有哪些內容呢?

一、勞動者怎麼休病假

1、病假期是指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事實上需要接受治療的事實期間,也就是員工休了多長時間的病假,病假期就算多長時間。病假與勞動關係的存續密切相關,只有存在勞動關係,才有病假。鑑於員工身體不適必須休病假,實踐中,這一現象主要是通過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來予以證實的。雖然《關於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規定: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療機構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並由企業審核批准。但這一規定並未意味着:用人單位有審核批准權就可以不批准員工休病假。由於員工擁有身體健康權,在其確實患病的情況下享有休病假的權利,因此,只要員工有醫保定點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用人單位就應該允許員工休病假。

二、用人單位如何處理病假員工

1、制定詳細的病假管理制度及病假複查制度,程序要依法,內容要合法、合理及可操作。

2、嚴格病假申請的流程,必須提交符合規定的醫院醫生開具的病假證明,填寫格式化的病假申請單,在申請單上附註醫生的姓名和聯繫方式,提高病假的審批權限。

3、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明確:申請虛假病假屬於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並對情節嚴重、假期天數較長等情況,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4、定期探訪生病員工,關愛員工,也起到了對員工的監控作用。

5、建立長期病假試工制度,明確試工的有關待遇、試工不合格的處理辦法等。

6、對於處於醫療期內的員工,並非企業絕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只是明確了醫療期內企業不能進行非過錯性解除和經濟性裁員,並沒有規定企業不可以進行過錯性解除(第39條)和協商解除(第36條)。所以,對於醫療期內的員工,企業可以其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存在嚴重違紀、存在嚴重過錯的理由解除其勞動合同,也可以與進行溝通,在支付經濟補償金等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的前提下協商解除其勞動合同。

7、勞動者在醫療期滿之後,如果繼續提交病假單,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超過規定醫療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按超過停工醫療期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8、單位按照醫療期滿解除勞動者的,首先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未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標準。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瞭解到勞動合同法病假規定用人單位在員工病假或工傷治療期間不可解僱員工,如員工提交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及傷病證明則用人單位理應給予員工休假,其中休假時間根據員工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從工作十年以下的三個月假到工作十年以上二十年的二十四個月不等。